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解释
来源:233网校 2003年8月1日
第十三条 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时,可参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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