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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内容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或复议申请材料不齐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内容以及补正的期限。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期限自收到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补正期间不计入申请人法定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材料和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对同一发展改革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复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并案审理,并以收到后一复议申请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但前一申请的复议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五)复议申请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未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受理权限;

(八)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而本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但本行政复议机关对该依据无权处理的。

依照前款规定依法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复印存档。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中止复议,并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一)有权部门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在采取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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