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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诉法历年法考真题及答案解析:民事证据

作者:233网校 2020-03-09 17:48:52
导读:证据是民诉法的重难点章节,每年必考,分值多,需要认真对待。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我们整理了民诉法历年法考真题及答案解析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常考的陷阱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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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3-39)  (单选题)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参考答案:C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民诉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王某主张钱某向其借款5万元,因而应当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A项正确。 在法庭的质证程序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因此构成明示自认,B项正确。

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反证则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由此可见,本证与反证的关键区别即在于证据的提出主体对该证据所欲证明的事实是否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具体到本题之中,还款事实属于债权、债务的消灭,应当由债务人钱某证明,因此钱某提出的收条对于案涉还款事实而言是本证。D项正确。 

借款事实应当由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王某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钱某对该事实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不承担举证证明的人提供反证的目的在于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不存在,钱某提交的收条恰恰证明了借款事实的存在,故不属于反证,而是属于自认。本题答案为C。

2、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9)  (单选题)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参考答案:B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牟某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故属于书证。但是该证据只能证明牟某转款给战某,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是借款,故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相对于借款事实属于间接证据。

选项B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故牟某提供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证据。但是手机短信只是说明“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并没有直接说明借款事实是否真的发生,故该手机短信相对于借款事实而言,只是间接证据。 

选项C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6条第3款的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故牟某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证据。但是该录音也只是说明“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并没有直接说明借款事实是否真的发生,故该录音相对于借款事实而言,也只是间接证据。 

选项D错误。本证和反证的划分标准是根据对待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D项中的借条是用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的,而对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应该由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战某来承担,战某提供的该借条对于牟某向战某借款事实而言属于本证。该借条并没有证明与牟某主张战某借款事实有关联性,并不能证明牟某与战某的5万元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因此并不属于反证。

3、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80)  (多选题)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参考答案:ABCD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借款事实进行认定。   

选项B正确。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据此可知,借条的复印件是从借条原件派生出来,属于传来证据。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汪某在质证中承认其将借条原件烧毁的事实,构成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4、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2016-3-80)  (多选题)

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

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AC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又根据《民诉解释》第111条第(二)项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本案中,王文属于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因此可以提交复印件。 

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并没有说明王武有故意毁灭书证的情形,故B项说法错误。 

选项C正确,D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故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此时法院只能认定该书证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并不能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还要看适用法律等相关方面。

5、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2015-3-79)  (多选题) 

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参考答案:ABCD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据此可知,张志军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申请,法院准许的做法合法。

选项BCD正确。《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该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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