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41) (单选题)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2、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41) (单选题)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3、贾某因家里突发急事、急需用钱,向好友艾某借了30万元,并承诺下月还钱,因是朋友关系,再加上很快就会归还,艾某也就没有让贾某打借条。过了半年之后,贾某仍未归还该笔欠款。正好赶上艾某家里有事用钱,就打电话给贾某尽快还钱。电话中,艾某要求贾某归还欠款30万,并要求贾某支付逾期利息3000元。贾某承认借款30万元,但请求艾某免除利息。后双方没有协商成功,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艾某将其与贾某打电话时私下偷录的电话录音,剪辑之后提交给了法院。关于本案证据的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8-2-81) (多选题)
A.电话录音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电话录音虽然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C.电话录音经过了剪辑,存有疑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贾某对借款事实的承认构成了自认
法考真题及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没问题。
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故此录音存有疑点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但是这只是说明其证明力比较弱,而不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故自认的场合是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认可才构成自认。因此贾某的承认不构成自认。
4、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2016-3-80) (多选题)
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
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法考真题及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又根据《民诉解释》第111条第(二)项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本案中,王文属于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因此可以提交复印件。
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并没有说明王武有故意毁灭书证的情形。
选项C正确,D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此时法院只能认定该书证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并不能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还要看适用法律等相关方面。
5、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98~100题: 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2018-2-100) (不定项选择题)
A.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B.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C.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考真题及答案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选项BC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雇工责任由雇主承担之规定,实际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雇主对外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故蒋某是否存有过错,不需要证明,D项错误。但是其他侵权要件,仍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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