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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诉法历年法考真题及答案解析:主管与管辖

作者:233网校 2020-03-12 18:00:01
导读:主管与管辖是民诉法最重要的章节之一,每年在客观题中考查5道以上的选择题,同时在主观题中也会对其内容加以考查,一定要全面、准确的掌握。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我们整理了民诉法历年法考真题及答案解析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常考的陷阱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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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参考答案:B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然而,关于合同履行地,不能笼统记忆,要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具体而言,(1)如果合同履行了,那就直接按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的合同没有履行,约定的履行地为D县又不在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因此D县法院没有管辖权,A项错误。 

该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的情况下,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已经构成应诉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即现行立法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初始一审的答辩期间。据此,对于甲公司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上诉之请求,二审法院应当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故B项正确。

2、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

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

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参考答案:C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故宣告成某死亡的案件,应该由成某住所地即乙县人民法院管辖,成妻起诉法院正确,乙县法院不应将案件移送至甲县法院,故A项说法错误。 

借款纠纷案件属于诉讼案件,而宣告死亡需要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故两案不能合并审理,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故在确定成某是否死亡之前,借款纠纷应该中止诉讼。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3、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刘某离开住所地已经三年,现在没有离开住所地的朱某起诉离婚,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及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即朱某住所地A市东区,由于被告刘某已经到A市南县工作了三年,A市南县已经形成了其经常居住地,故被告住所地应为A市南县。所以A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西县法院接到移送来的案件后,如果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能再次移送,故D项说法错误。

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A.知识产权法院

B.所有的中级法院

C.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

D.最高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参考答案:ACD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答案为ACD。

5、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

参考答案:AB

法考真题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我们知道离婚诉讼除了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还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而对解除婚姻关系之外的部分没有规定不得申请再审。因此,C项以偏概全,表述错误。 

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可知,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原则上应该公开审理,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才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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