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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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妻子是李某的近亲属,其可以原告身份起诉,而不是李某的代理人。 B项:说法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本题中,李某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是经王某请求由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的,这表明王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符合第三人的条件。《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规定在确立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为6个月的同时,允许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专利法》第46条规定可知,起诉期限仍为3个月而不是60日。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第46条规定可知,专利领域的行政争议并不实行复议前置,而采用的是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