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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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本题综合性比较强,主要考查合同关系中的代理关系。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欺诈则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从而使他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题中,丙公司的撤销权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才具有,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合同被追认之后,则只能请求法院撤销。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或要求乙公司履行”,这是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才可以。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欺诈行为,且并不能使乙相信甲具有代理权,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在乙公司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则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