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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16:20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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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原答案为D)       此题法律修改,无解。       A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中,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复议机关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原机关和复议机关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且对定性产生了影响,但对处罚20万元的结果没有,是复议维持,不是复议改变。《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法院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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