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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06:31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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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对基本犯是故意,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按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只存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的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结果加重犯关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按照刑法规定,强奸致妇女重伤的,系结果加重犯;但刑法未规定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应为想象竞合犯。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 237条第 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选项中乙自杀身亡,应将死亡结果归因于乙,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而是基本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选项中甲有二行为:抢劫(对乙)、杀人(对丙),丙的死亡结果是由杀人行为导致,而非抢劫行为导致,当然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当然,如果是抢劫(对乙)时打击错误、认识错误导致丙死亡,仍系抢劫行为导致,可成立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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