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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06:55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问题。

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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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精神,外国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院审理外国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而非“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实际上,如果外国籍被告人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就没有这一限制。没有考虑到被告人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情形。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需要说明的是,原《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没有考虑到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的特殊规定。但新的解释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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