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
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
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
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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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项:说法正确,当选。立案登记制度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保障当事人诉权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其实施将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诉讼已经终结的;(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行政诉讼不属于不予立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