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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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所以,不能认定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C项:说法正确,当选。《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取回权是一种特殊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已经发运标的物,买受人还没有收到并且也没有付清价款时,买受人就进入破产程序,出卖人在此时享有将在途货物取回的权利(如已支付全部价款则不能行使取回权)。 D项:说法正确,当选。如果该批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出卖人(甲公司)可以取回该货物,该批货物不属于债务人企业(乙公司)的财产,但如果货物已经运至乙公司,则甲公司不得再行取回货物,则只能作为债权人参加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