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
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
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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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案中,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该提单属于指示提单,指示提单转让需要经过背书。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200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