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
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
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
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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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因此,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宣判前撤回自诉,要经过法院审查裁定是否准许,而不是应当准许。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可以改变起诉指控的罪名。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