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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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C项:说法正确,当选;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