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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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诉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是“可以”通知,而不是“应当”通知。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80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可见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