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11:32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43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436条的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