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属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方某得知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遂向乡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两份文件。乡政府不予公开,理由是5号文件涉及第三方,且已口头征询其意见,其答复是该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而210号文件不存在。方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方某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
B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方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C乡政府不公开5号文件合法
D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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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本案中,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的信息不属于方某本人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方某具有申请人资格。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本案中,乡政府口头征询第三方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书面方式。 D项: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5款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本案中,乡政府主张210号文件不存在,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符合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