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06:49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第一是经检察院申请,第二是检察院依照普通程序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强制医疗程序启动条件而转为强制医疗程序审理。可见,强制医疗程序中对法院而言也应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未经检察院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该程序。        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刑诉解释》第530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538条规定:“对本解释第533条第(一)项规定的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该条规定与普通程序案件的抗诉或者上诉相似。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中并未规定在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