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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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可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只要不存在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的情况,就应当按约定执行。《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8万,甲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是15万,违约金数额只超过损失数额的20%,不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按约定执行违约金条款。同时,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的,功能与损害赔偿金相同,二者不可同时采用,因此只要违约金能够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在支付违约金之后就无需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