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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06:14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将普通债权打包,出质质押给第二个债权人,即普通债权的质押。我国目前现行法中没有关于普通债权质押的法律规范,因此可类推适用与其类似的债权让与的规则。对于本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设立一个模型:甲对乙10万元债权,甲把对于乙的10万元债权整体打包出质给丙,担保丙对甲5万元债权的实现,(即债权打包出质给第二个债权人)。类推类似的规则:甲对乙10万元债权,甲把对于乙的10万元债权整体打包,转让给丙,丙用5万元对价予以受让。(因为10万元债权有可能无法全部实现,所以5万元的对价是完全可能的)为什么债权的出质可以类推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则来处理?因为质押、抵押的进一步就是转让,即质押人、抵押人可以在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将标的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进行优先受偿,就相当于将债权进行了转让。所以甲把10万元债权质押给丙,清偿期届满债务人甲无法清偿的时候,相当于丙取得债权而向债务人乙主张债权。彼时便相当于甲将1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所以债权出质给丙可以类推适用债权转让给丙的规则。       在本案中,甲对乙有10万元债权,甲把对乙的10万元在债权转让给丙,对价9万元,而此时乙对甲另有2万元债权,且该债权已经到期,说明作为相对人甲和乙,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83条和第99条关于抵销权的规定,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2万元,乙主张抵销之后甲对乙的实际有效债权为8万元,即甲只能用对乙的实际有效的8万元债权来担保丙的9万元债权的实现,“就低不就高”,甲真正能担保的最高额度只有8万元。换言之,甲真正能转让给丙的债权只能是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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