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共同抵押是指为同一个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银行享有的抵押权,由第三人甲和丙分别提供,属于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的情形。且由于没有对承担担保的方式有具体的约定,此时甲和丙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可以随意选择先执行哪一个人的担保,不一定必须先执行房产的拍卖。A错在“应”字上,不选。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理由,银行若要主张全部的债权,按照设定抵押时设定的担保范围,两个抵押物单独一项均不能完全实现债权,必须在份额之内对两个抵押物分别执行。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和D项考查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相竞合的情况。为担保所有人自己的债务而设定担保物权时,留置权最优先,登记抵押权、质押权看其设立的先后顺序。为担保留置权人的债务而设定担保物权时,留置权人设立的担保物权最优先,登记抵押权、质押权看其设立的先后顺序。登记抵押权与质押权的清偿顺序看其设立的先后顺序。同时,《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要件。按照这种情况,在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时,则: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于质权;若抵押权未登记,则质权优于抵押权。而在质权设立在先,动产抵押设立在后的情况下,则是质权优于抵押权。对照以上分析,本题中是质权设立在先,动产抵押权设立在后,则应是质权优于动产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