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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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本题中,扣留宋某是避免危害发生,对其人身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至酒醒,是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BC项:说法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诉行政行为正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故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题中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为乙县公安局所在地的乙县法院,而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为宋某所在地的甲县法院,两个法院对此均有管辖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因此,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关键是,其是否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本题中,宋某的亲戚与宋某被扣留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