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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21:21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股东资格的认定以股东名册为标准,工商登记只具有对抗的效力,故丙具有股东资格。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当然享有分享红利的权利。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没有另外约定时,当然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当年分红的权利,D项后半句正确,由上述可知,丙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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