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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08:19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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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来的,都向执行法院提出。对执行行为异议,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而利害关系人可能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是由案外人提出的,也可能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由此可见,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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