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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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逮捕的变更。逮捕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出现法定情形,应当予以变更或解除。 《刑诉解释》第133条的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刑诉解释》第134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A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BD项:符合题意,当选。综上所述,选项A、C属于“可以”变更的情形,选项B、D属于“应当”变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