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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06:14

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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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管理行为,具体包括改良行为和保存行为,但不包括出租。       B项: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丁对房屋是按份共有,各占1/4份额,甲乙丙所占份额超过2/3。第97条中所说处分行为,是指导致物权变动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行为。题中的出租并不涉及物权的变动,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可以判断经过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可以进行出租行为。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改良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情况下,而增加其效用或者价值的行为,如对共有物进行加工或者修理,出租行为并不是对共有物进行加工或者修理,所以不能看做是改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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