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16:32

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2015年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B项表述中的“应当”不能等同于“可以”,严格说来,B项错误。(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故司法部答案中,B项正确。但该规定已经被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因该司法解释出台时间相对较晚,出题人出题时可能未注意到此情形,仍按照旧的司法解释出题并给予答案。)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规定第19条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D项:说法正确,当选。该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