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试题答案

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06:25

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甲、乙之间没有就门面房进行变更登记,因此乙没有取得门面房的共有权,门面房不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甲从甲、丁的共同财产中支取20万元,相当于向丁借款10万元,另外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甲自己的部分。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甲、乙离婚之时,尚未对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共同所有,门面房仍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乙无权在离婚时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使双方有约定,乙只能按照约定起诉甲,请求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门面房进行过户登记,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20万元,是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甲与丁签订的就是借款协议,相当于甲向丁借款10万元,因此甲、丁离婚时有关医疗费可以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项:说法错误,当选。《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本案中,丁若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