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A撤销判决
B确认违法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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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B项:符合题意,当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本题中,镇政府的强制拆除大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强制拆除行为,但是因为已经没有可撤销内容,所以法院对该违法行政行为只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本案中,强制拆除行为为作为行为且不属于给付义务。所以不适用履行判决。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本案中,强制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和款额的确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