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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4:08:19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即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由认为孙华据此申请再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试题中未谈本案是否经过二审。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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