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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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只有受送达人所在国也为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才考虑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规定第6项,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规定第3项,采取使领馆途径送达,只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 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上述规定第7项,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