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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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乙方的转委托经过了甲的同意,故其转委托有效。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该题中,丙以自己的名义和丁签订买卖合同,构成间接代理,甲为委托人,丙为代理人,丁为第三人,但丁对此不知情,故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丁,B项错误。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本题中,丙已经把甲的首饰交付给丁,但丁拒付首饰款构成违约,尽管丁拒付首饰款的原因是因戊的违约,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但此处的戊不在间接代理关系中,因而不属于披露对象,所以丙应当向甲去披露丁,由甲去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此时,丁可以以丙没有交付箱包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