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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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甲公司行使代位权后,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次债务人。《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就包括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各项抗辩。 B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在本题中,丙是次债务人,乙是债务人,甲是债权人,故丙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项:说法正确,当选。若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本身具有实体上或者程序上的瑕疵,如主张代位的债务数额超过丙对乙债务的数额,则丙享有抗辩权。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依据如上条款可知,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而不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