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慧星公司缴纳房租。慧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慧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
B终结督促程序
C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慧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
D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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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 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调解规定》第2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B项:说法正确,当选。慧星公司书面异议称自己并不拖欠租金构成支付令异议。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的规定,异议成立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