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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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B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西周的买卖契约叫“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