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
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
D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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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艺术馆没有署名权。“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特别注意:扫描,是复制,不是创作行为。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艺术馆对此古代名家绘画压根没有权利,更谈不上权利管理信息,所以郑某没有实施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有点类似于”我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实际上自己就是侵权人,完全是贼喊捉贼。) C项:说法正确,当选。《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古代名家绘画中著作财产权已经过了法律保护期,唐某复制发行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但是题干中明确交代“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所以唐某构成违约。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艺术馆没有著作财产权,也和电商网站没有合同关系,所以没有权利要求电商网站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