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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7:55

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

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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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A项:符合题意,当选。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积极减少和消极增加债务。消极增加债务包括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为他人提供保证、为他人的债权增设抵押权。       B项:符合题意,当选。《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C项:符合题意,当选。“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意味着乙在离婚的时候,自己享有的财产不要了。这很显然是在积极减少财产即逃债,故可撤。       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只有现有财产减损才可行使撤销权,放弃继承权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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