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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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C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若无特别规定,则由已故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B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为董事长是公司机关中的重要职位,并非财产权,不产生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