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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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B选:说法正确,当选;A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应当注意区分《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一规定中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不同于本题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