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选举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B项:说法错误,当选。《选举法》第8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而不是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