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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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以上条款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只是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的转让仍然有效。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甲将债权转移给丙,丙再将债权转移给丁,均没有通知乙,所以债权转让对乙均不发生效力,乙的债权人仍旧是甲。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已经得到债权人甲的同意,所以该行为有效。 D项:说法正确,当选。乙已经将债务转让给戊,不再是债务人。若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清偿后有权向戊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