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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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通知,债务承担同意。”题目中,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因而甲公司的债权转让有效,因而A项抗辩不成立。 B项:说法正确,当选。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该债务承担行为未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因为债务承担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故C项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D项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均不能作为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