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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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既包括判处主刑的犯罪分子,也包括未被判处主刑,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只有被判处主刑(死刑立即执行除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被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 B项:说法错误,当选。《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项:说法错误,当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监狱里服刑,而进行社区矫正,减刑不必要求符合“认真遵守监规”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D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