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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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此,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价款中的2万元。 A项:说法正确,当选。《担保法解释》第43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因而,若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其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项:说法正确,当选。B项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已在前面题目中讲解,乙公司构成不当得利。 C项:说法正确,当选。《担保法解释》第35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若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的,不得追偿。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担保法》第17条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依据该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题目中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可以认定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但是我国法律中目前没有关于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即放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