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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1:00

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

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

参考答案:详情请查看解析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二审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A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选项A和选项C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但是没有影响公正审判,不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     BD项:符合题意,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中,郭某虽然适用简易程序,但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不符合独任审判的条件,只能由合议庭审判,选项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不合法,因此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选项D应当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违反了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因此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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