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将八成新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双方约定:手机交付卢某,卢某先付款1000元,待试用一周没有问题后再付3000元。但试用期满卢某并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多次催款无果后单某向M法院申请支付令。M法院经审查后向卢某发出支付令,但卢某拒绝签收,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20天后,卢某向N法院起诉,以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单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单某退还1000元付款。根据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卢某拒绝签收支付令,M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是正确的
B单某可以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支付令当然失效
D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M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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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本题是对支付令异议的考查。 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发出支付令后已经过了20天,此时已经过了15天的支付令异议期,支付令已经生效,此时单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