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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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原答案为BC) AB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能再转为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并未涉及是否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因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法院,改变了原《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只移送部分案卷材料,简易程序中检察院起诉时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规定。因此,可知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案卷移送制度相同,无须在变更为普通程序时将案件退回检察院了。 原答案依据:原《刑诉解释》第22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第11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发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决定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后,应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因此A项说法错误;自诉案件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应适用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因此B项说法正确;自诉案件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自诉人不需要另行起诉,但检察院需要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因此C说法正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不应转为简易程序,因此D项说法错误。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