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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来源:233网校 2021-03-22 13:42:39

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

D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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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意思联络。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不是本条调整的范围,应由本法第8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本题中甲厂和乙厂应当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从行政责任角度讲,甲厂超标排污,应承担行政责任;乙厂未超标排污,不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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