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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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中,协议是郭某的父亲乙与甲签订的,当事人是郭某的父亲乙与甲,孩子是利益第三人。孩子虽然为胎儿,但孩子并不是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该协议成立,而非无效。 BC项:说法正确,当选。郭某父亲乙与甲的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当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就成立并生效。本题中,甲将孩子顺利生下后,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乙应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拒绝赠与,对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是乙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撤销,乙不得要求退回。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的赠与属于道德性赠与,乙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而是应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